送达回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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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必须注意送达回证的签收时间。2、必须注意送达回证上签收人的身份。3、必须注意搜集无法直接送达的关键证据。
送达回证要注意什么问题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送达回证是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或拟进行行政处罚,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送达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后,由当事人签收的回执。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关键证据。稍有疏忽,就会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注意送达回证的签收时间。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写清收到这些文书的具体时间,即年、月、日。因为这些法律文书都有时效的规定。如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如果当事人不写签收时间,行政机关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庭上,当事人如果说我今天才收到告知书或听证通知书,你们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驳夺了我的申辩权和听证权。这样行政机关就会有口难辩。倘若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写错,行政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有可能违反法定时效,也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二、必须注意送达回证上签收人的身份。送达回证是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认可证据。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可以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并盖收发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收。

当事人是自然人或者个体户,送达回证可由本人直接签收。如果法人、经营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个体户,全权委托他人签收的,必须有他们对这起案件全权委托处理的书面委托书。否则,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认收到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说行政机关剥夺了他的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行政机关也会败诉无疑。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不得含糊。

三、必须注意搜集无法直接送达的关键证据。在具体工作中,有几种情况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可能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1、对行政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拒绝签收。这种情况可采敢留置送达。必须由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然后将送达的文书留置在当事人处再拍照留证。

2、当事人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可以采用挂号信或发快件的方法。也可以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但必须注意的是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理由,并附上邮局挂号信或快件的回执,或者当地工商机关代为送达的回证。

3、当事人无法送达。尤其是个体户逾期不验照,企业逾期未年检。每年都有大批个体、企业执照要吊销,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都早已关门走人,确实无法找到,只好采用公告送达。

由于这类名单较多,都在媒体上公告行政成本太大,一般在报上登个简单的公告,指定在一些广告栏、市场门前、辖区内各分局、工商所注册大厅有具体名单。必须注意的是我们要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载公告的日期、时间、地点,同时除了附登在报的简单公告原件外,还必须附张贴在几个地方,有具体名单完整的公告原件,以及张贴在各个地方的的醒目照片,作为已公告送达的直接证据附在案卷里。公告60日后才视为送达。

总之,送达回证是检验行政机关在执法时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证据,大家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当事人在签收送达回证的时候,也不能太随意,毕竟这其中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就包括上文中提到的签收时间、签收人身份以及无法直接送达的关键证据。针对具体采取的送达方式不同,那么实际的情况也就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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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前不久在学习法律知识,但他对其中的内容不太了解,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
[律师回复] 对于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注意的内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
直接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由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其住处,且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员签名。
委托送达:对居住外地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应受送达人居住地辖区的法院代为送达。对不在中国居住的当事人送交诉讼文书,分别情况,可以委托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代为送达,依协议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或通过外交途径送。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和委托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人采取邮寄送达,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限。公告送达: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采取张贴通告、登报或广播的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时起,法定期限届满发生送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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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上诉状的公告是什么意思,公告送达上诉状的公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最近因为一些经济纠纷需要打官司,咨询的时候听到了这个词所以想问一下
[律师回复] 目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需要严格注意法律程序,结合近几年公告送达出现情况,谈一下公告送达应注意的问题:
一、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8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89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 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要审查或依职权调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具体为:
1、被告人原住所地村委会负责人、社区负责人、社区民警的调查笔录。
2、户籍所在地有关当事人专向情况,包括户口迁移、暂住证情况。
3、被告人直系亲属或同住成年家属的调查笔录。
三、婚姻案件 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婚姻关系不能再审),需严格审查其他证据,避免一方当事人恶意离婚。
四、经济纠纷案件 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到庭参加审理,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中止审理。如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缺席判决。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在报纸公告同时,在原住所地张贴。
六、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要送达给被告人亲属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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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送达回证签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证,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必须注意送达回证的签收时间。2、必须注意送达回证上签收人的身份。3、必须注意搜集无法直接送达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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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公告送达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告送达的需注意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1、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经查证属实。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公告程序的条件必须是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必须经过查证方可认定,不能以原告一方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
一、两封信件被退回即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对自然人进行公告的,应该由公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对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人经营、负责人不知下落、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或转交的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一般应由当事人举证,当事人非因主观原因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应主动审查依法取证,以规范证明的形式和内容。
2、适用公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意见》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事项应通过公告公之于众。如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公布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公布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诉讼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公告中还应说明下落不明人在公告期满前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
3、公告的方式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意见》对公告的方式作了规定,在选择适用何种公告方式时,应当考虑被公告人可能知晓的地域范围。以被公告人可能的居住地、活动地范围选择公告的方式和公告的范围。目前,科技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层次,网络传媒公告也可作为公告的方式予以尝试。
4、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相关事项和过程。适用公告程序是直接送达不能而采取公示方式即视为送达,是通过民事推定所产生的结果(推定被公告人下落不明),而不是以客观真实为根据的,因此,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查找认证的过程、公告的方式和过程等,以确定推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推定事实能够成立。
5、适用公告程序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之发生。
姑姑和姑父一个在法国一个在国内,我想问下离婚涉外离婚案件送达问题,都是什么方式送达
[律师回复] 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您问的涉外离婚案件送达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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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送达回执和送达回证
送达回执和送达回证的区别其实并不大,很多时候并不需要区分它们之间的不同,送达简言之就是法院给你送的文件到了,你签个字,回执就是法院拿到你签字的文书,法院就可以认为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把文件确确实实送达给了你,然后法院才能认为诉讼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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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留置送达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法律效力不能越位于法律规定、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简易审的规定)的第十五条,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人民应当对未开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开庭审判,调解书不仅不使用留置送达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简易程序的规定相对概括,调解书可以留置送达,人民依当事人已约定生效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的生效时间将失去意义,是司法解释。其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受,特别是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调解书、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在审判过程中,对人民而言。司法实践中,调解书是否可以留置送达。理由之一,有两种观点,在庭审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案件,且当事人已约定了生效时间,可以避免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2,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应该已经有一种默认的方式了、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民事诉讼中一般会先经过调解 1,另行制作判决书,更是让法官慎之又慎核心内容;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较早,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如何处理,当事人可以反悔,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来说。4;对已经开庭,在这种情况下。2003年的这个规定;判决结果应以已约定生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为依据。这是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将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司法程序必须是合法的、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关于简易审的规定,而且有不适时性,而且在送达之前。 3,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留置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审的规定,尽管是司法解释,但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如果不能留置送达。其三,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趋向、究竟是否适合用,但是毕竟法律是严谨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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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家问题未及时送达
[律师回复] 一是被告躲债逃避法律责任。不少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因经营不佳或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后,外出躲债,行踪不定。当起诉到法院时,被告采取逃避的心态应对法院诉讼,躲避法院的传唤,规避法律的追责。 二是对拒收文书的当事人缺乏应对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想尽各种办法拒收法律文书,躲避送达。如由于双方不熟悉,受送达人明明近在眼前,却擦肩而过。再如有个法院在送达时,当事人明明在家,就是不开门,送达干警在当地居委会人员地见证下,找来开锁匠强制开门,当事人反而进行报警,法院干警在与公安人员进行沟通时,当事人却趁机逃脱。再如有些当事人起诉前还在家,而法律文书送达时就玩起了失踪。对于当事人的这些躲避行为,缺乏相关的法律应对举措,办案人员只能穷尽一切措施进行寻找,送达难愈发突出。 三是被告是公司的,其地址不详,注册不实。在诉讼案件中,不少被告是公司,在送达方面同样存在着许多困难。在实际案例中,有些公司在工商登记的地址并不准确,可能是地址变更未及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法律文书不能顺利送达。有些公司所在地只是临时租赁的,即所谓的皮包公司,出事后人去楼空,送达工作也就无法达成。被告尤其是外地公司的,增加了送达难度,工作人员千里送达无功而返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送达效率。 四是法律对下落不明界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是何种情况下可构成下落不明的情形,需要哪方面的证明材料规定不详。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并非不在住所,而是当法律文书送达时,故意躲避或者更换联系方式,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在当前,维稳形势严峻,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办案人员对是否采取公告送达拿捏不准,案件能拖则拖,影响了办案效率。 五是在网络信息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下,电子送达方式急需出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电子送达”这一方式,电子送达具有及时、便捷的特点。但是电子送达方式在实际案件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没有相关依据证明当事人是否接收到法律文书。这就使得电子送达缺乏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只处于探索阶段,不能普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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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多久送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送达多久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存在问题: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或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通过见证人见证,把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适用留置送达必须受送达人有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行为,需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将诉讼或法律文书留置送达人的住所,送达人、见证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使留置送达形同虚设。 1、留置送达的法定要件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实践中,送达人邀请不具备任何强制力,受送达人的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无法定义务接受邀请,其配合协作程度完全取决于对方自由,对拒不配合的,送达人无权干涉,即使到场见证,也无法法定义务签名或者盖章。 2、留置送达不利于当事人的隐私保密。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把诉讼行为、裁判结果等视作隐私,不愿意被他人知晓。而留置送达,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同时难免有邻居或者他人围观,甚至了解到一些情况或者不甚了解而对外传播非正常信息,这是留置送达中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最为反感的。 3、留置送达邀请见证人难。实施留置送达时,根据法律规定,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但是,一个地区的基层组织很多,而送达人对可能涉及到的有关基层组织无法确定,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受送达人住所距基层组织的办公场所较远,寻找需花费大量时间,并且基层组织也不是有邀必到,往往不能及时派代表见证,而必须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派代表见证而借故推辞。特别是,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有的工作很涣散,害怕当见证人,也怕当事人报复。所以,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 4、留置送达容易激化矛盾。对人民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有些被告当事人及同住的已成年家属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性质,又不听送达人员解释,认为收到诉讼文书,就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加之邀请了见证人后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由不配合。这样,形成当事人之间以及对的矛盾,被告往往认为原告给办案人员给了多少好处等等恶言伤害办案人员。例如,我院在送达廖继芬诉许福祥离婚一案时,被告许福祥就认为我们送达人员接受了原告廖继芬的好处,不听解释,恶言伤害。这时,我们邀请到当地村干部作见证人,村干部也不敢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也怕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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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征收法律文书需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其一,送达人必须要见到受送达人,明确获知其拒绝接收文书的意思表示后,才能适用相关规定。其二,如果送达人决定邀请见证人到场,那么见证人只能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其三,留置送达中“见证人”不一定要出现。即根据上述法条规定,送达人可以采取“留置+拍照、摄像”的方式实施留置送达,而不一定要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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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告送达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的状况必须经查证属实。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公告程序的条件必须是被公告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必须经过查证方可认定,不能以原告一方的陈述,或以一两次电话联系不上,或以
一、两封信件被退回即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对自然人进行公告的,应该由公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离开住所、不知下落、无法代收或转交的证明;对法人进行公告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人经营、负责人不知下落、无法通过其他方法送达或转交的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一般应由当事人举证,当事人非因主观原因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应主动审查依法取证,以规范证明的形式和内容。
2、适用公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意见》的规定,相关的法律事项应通过公告公之于众。如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公布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公布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诉讼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公告中还应说明下落不明人在公告期满前不出庭应诉的法律后果。
3、公告的方式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意见》对公告的方式作了规定,在选择适用何种公告方式时,应当考虑被公告人可能知晓的地域范围。以被公告人可能的居住地、活动地范围选择公告的方式和公告的范围。目前,科技水平已达到相当高的层次,网络传媒公告也可作为公告的方式予以尝试。
4、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相关事项和过程。适用公告程序是直接送达不能而采取公示方式即视为送达,是通过民事推定所产生的结果(推定被公告人下落不明),而不是以客观真实为根据的,因此,卷宗中必须详细记载适用公告程序的原因、查找认证的过程、公告的方式和过程等,以确定推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推定事实能够成立。
5、适用公告程序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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