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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注意送达回证的签收时间。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告知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一定要要求当事人写清收到这些文书的具体时间,即年、月、日。因为这些法律文书都有时效的规定。如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如果当事人不写签收时间,行政机关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庭上,当事人如果说我今天才收到告知书或听证通知书,你们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驳夺了我的申辩权和听证权。这样行政机关就会有口难辩。倘若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写错,行政机关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有可能违反法定时效,也会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二、必须注意送达回证上签收人的身份。送达回证是当事人收到行政机关法律文书的认可证据。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可以由其收发部门签收,并盖收发章或公章。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收。
当事人是自然人或者个体户,送达回证可由本人直接签收。如果法人、经营单位、其他组织、自然人、个体户,全权委托他人签收的,必须有他们对这起案件全权委托处理的书面委托书。否则,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认收到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说行政机关剥夺了他的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等,行政机关也会败诉无疑。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不得含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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