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民通意见》第75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已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我们很难从上述法律法规中找到否定本案条件的理由。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公报案例中对于条件的阐述---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同时还必须是合法的。这四个要件是目前法律界公认关于条件最准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