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留所有权买卖再次出卖,则需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民法中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