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根据这一条款:
1、写两人名字离婚时各分一半。写一人名字归那一人所有。
2、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需要加名或去名都只收工本费。
3、办房产证的手续相关事宜请咨询当地房产局或房产登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