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在执行异议之诉的再审审查中多次重申了物权期待权的裁判标准。
(2020)民申字1881号一案中,最高认为,案外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条件为:
案外人亦即受让人,在被执行财产上的物权期待权如欲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一)和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签订以变动执行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二)已经履行买卖合同的全部价款支付义务。
(三)对执行标的物的物权期待权已经以一定的方式对外公示。
(四)物权没有变更登记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案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