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扣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而预抵押并不是抵押登记,所以不能实现担保物权。
2、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1、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2、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扣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而预抵押并不是抵押登记,所以不能实现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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