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一方父母出资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受赠房产,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依双方协议约定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相关规定:(1)《婚姻法》规定: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