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把吸毒和被“强制戒毒”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另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第2条规定:关于职工被强制戒毒或自愿戒毒,戒毒期间是否算旷工或事假,以及能否予以除名或辞退,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劳动者被强制戒毒的,用人单位可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