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竞业限制的数额是由您们双方协商约定的,若您们约定不明,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您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lt;劳动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