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合同相对方和合同类型。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自愿原则是贯穿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
二,与谁订立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
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补充、变更合同内容;
第
五,合同双方也可以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