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三、证明欠款不还的证据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财产担保或者证人担保等);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的证明;
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6、还款通知书;
7、还款付息凭证;
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
9、利息计算的依据;
10、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为解决当事人告状难,《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专门规定,人民对符合第108条的必须受理,同时第123条还规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于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