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停车场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如果是公共区域改造的停车位则属于集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或业主大会协商承包管理停车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外单独的一份管理服务合同。
也就是说车辆是否可以进门的关键在于该车辆是否有缴纳停车费,而不是物业管理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
综上所述,业主欠缴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催缴或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业主车辆进出。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去限制另外的停车服务,这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