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保密期限,保密费需要劳资双方协商。约定保密期限为无限期、保密费为0并不违法。
二、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0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条款明显是无效的。
三、根据你所述的情况,如果你签署了该协议,表示你同意竞业限制,虽然10年期限无效,但2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还是要遵守的。
三、在你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甲方必须按月发放竞业禁止补偿金。
1、补偿金按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支付。
2、如果甲方没有支付补偿金,你就不受竞业限制约束。
四、相关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①、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①、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