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后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离职后保密协议有效,但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离职后保密协议没有保密费是不是就无效
保密协议并非仅以存在保密费用为有效条件。保密协议的本质是,协议各方对于一方向对方所传达的书面或口头资讯,明确规定其不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此类机密信息的共同承诺。当遵守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背了此项承诺,私自将保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时,将会面临严重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保密协议会包含保密事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根据保密协议的性质,可将其划分为单方保密协议与双方保密协议两种类型。单方保密协议是指在协议中,一方需对另一方承担单方面的保密义务。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在员工离职之后,保密协议依然具备效力,然而若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有权行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之特殊权利。维护商业机密乃是法律赋予各大企业的一项绝对性权益,其并不依赖于商业秘密所有者是否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作为前提条件。无论企业是否已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亦或是企业是否已经向员工支付了保密费用,每位员工均应严格恪守从业过程中受到的商业机密,并对其进行妥善保管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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