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包括:
1、正常退休条件为: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履行了缴费指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义务,符合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的,由企业或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授权经办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6年7月23日印发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其中: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建立个人账户当年至职工退休上年度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于每年7月1日执行。全部缴费年限,即职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月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办法》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应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