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详细职责如下:
1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2董事的权力是受信管理公司。“受信”表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责任。他们行事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依归并须按照指定的目的运用权力。例如董事办事时不能处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地位。此外董事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利用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
3董事在办理公司业务时如有疏忽必须就疏忽而引起的损害对公司负责。
4《公司条例》对董事职责有严苛的规定。例如遇有公司清盘如果所经营的生意看来是意图欺诈债权人或其它人士法庭可能判决明知而参与欺诈行为的人(通常是董事)必须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和其它责任。
5如果公司清盘看来参与公司成立创办的人士或任何高级人员(包括董事)清盘人或接管人有误用留存公司任何款项或财产或须对此负责或承担责任或该人士因有关公司的失当行为和有违职责行为成罪法庭可以迫令该人士向公司交出或付还款项或财产或以赔偿形式注入资产。
在实务上小型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的董事。不过也可能有一两位投资者只选择投资而不积极参与管理公司。这种情况在私人有限公司会出现。对于这类股东他们的责任亦即他们的风险仅限于他们的投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