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曾是一家公司唯一的技术指导工。三个月前,因另一家单位承诺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加之我朋友觉得在该单位的发展前景远比公司要好得多,遂向公司提交书面辞呈,要求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而且还扣押了她的档案,理由是我朋友没有提前30日通知而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我朋友的突然辞职,已经使公司停产9天,造成13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我朋友不对此作出赔偿,自然别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虽然你朋友系违法“跳槽”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但公司也不得扣留你朋友的档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在你朋友没有提前30日辞职,并在客观上已经造成公司停产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的确有权要求你朋友赔偿损失。但这并不等于公司为获得赔偿可以不择手段,而是应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正当方式来解决。公司以档案相要挟的维权形式是法律所禁止的,也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因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