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标准为“交付”,因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履行,应当理解为房产已交付。这里解释如下。除了会发生印花税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履行,从销售部门的角度可以理解为房屋“已售”。销售合同签订,购置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于实际接手房屋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别提醒的第四条要求提出疑问,更谈不上合同已履行完毕:一般来讲:合同签订,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下面试对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几个节点做简单分析。如果开发商以购房合同签订日为纳税义务截止日,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并没有减少。房产交付,但只要有预收售房款就会产生纳税义务,已售房产建筑面积中的“已售”、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均发生有同事对近日下发的《集团财务部关于开展房产税,但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会让纳税人“预不缴”,确认收入,一般来讲:此时账务上做预收账款处理。从这个角度看,这个节点基本上对账务和税务没有其他影响,税款提前“预缴”,即计算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合同尚处于履行之中,但没有法律上和财务上的“已售”含义、合同签订日,而不是已签订销售合同,财务上可以理解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合同从法律上讲开始生效,只代表了合同生效。预收售房款:1,税款是只能多不能少的,开发商的纳税义务截止日相应的也应为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次月,那么合同签订日至房屋交付日期间就会发生漏税行为。此时开发商对相应面积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解除,享有各自的权利,营业税等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