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不仅需要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而且还需要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一税种是国家为了使得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税。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综上所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一般是那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单位,如果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存在争议就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具体的税率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土地的价值不同确定。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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