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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10-02 宁夏中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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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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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有哪些
    一、“前股东”是否依然享有知情权
    一种观点认为,享有知情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股东,而这里所说的“股东”仅限于公司的现任股东。在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就已经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也就不能再享有股东知情权了。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丧失股东身份的“前股东”对于公司来说已经不再是股东,但是一些股东往往是在收益无望的情况下被迫以很低的价格将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而在其转让股份后公司利润迅速倍增,这些“前股东”开始怀疑在自己持股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隐瞒了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于是向提起知情权之诉,希望借此搜集控股股东隐瞒利润的证据。此时,如果认为只有现任股东才享有知情权,则可能会起到鼓励公司造假隐瞒利润,然后再采取排挤方式,将股东挤出公司,从而“合法”占有股东应得的利润的效果。
    笔者认为,现实中,的确有很多中小股东是在转让股权后才发现权益受损,此时非常需要调阅原公司的会计资料,因此,从保护中小股东的角度出发,还是认为“前股东”享有知情权比较合理。但是,“前股东”仅仅对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公司的相关材料享有知情权,而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后公司所作出的决议、会计账簿等无知情权。
    二、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
    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明确列举出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其中没有包括原始会计凭证,依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这一法律解释规则,原始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查阅对象。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就可以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财务状况,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如此,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
    比较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前一种观点。依照我国的会计制度,原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三类内容不同的财务资料,在这三类财务资料中,原始会计凭证往往记载和反映着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直接关乎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绝不应轻易允许外人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事实上,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正是基于此点考虑才没有将原始会计凭证列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三、提起知情权诉讼是否应履行前置程序
    一种观点认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只有在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场合,提起知情权诉讼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这一前置程序。而如果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则不需要履行任何前置程序,可以直接向提起。
    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当然应当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不仅如此,在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时,也必须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待公司拒绝时方可为之。权利人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得到救济,而在股东没有向公司提出查阅、复制请求时,其没有行使权利,也就不存在公司对其权利的侵害。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未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而直接,仍然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则对于那些非常愿意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司来说,其不仅需要派人参加诉讼,还要因败诉而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无疑,这是一笔莫名的损失,因为在应诉前公司根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股东要行使知情权。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除股东在提起会计账簿查阅权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这一法定前置程序外,股东提起其他方面的知情权诉讼时,也应当以股东在诉前曾向公司提出过请求并遭到拒绝为前提条件,只是此种请求不局限于书面请求罢了。
    四、股东能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
    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
    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并非一种专属性权利,也并不要求权利人亲自行使。此外,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本人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
    五、“查阅”是否包括“摘抄”
    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能否进行摘抄,这是强制执行股东知情权判决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进行查阅,但不能进行复制,于是在股东胜诉后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很多股东希望能对会计账簿上记载的内容进行摘抄,而此时公司提出异议,反对股东进行摘抄。那么,究竟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查阅”是否包含“摘抄”之义呢
    全文
    11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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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由谁
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义务主体为公司。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因此,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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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房产纠纷女儿送房,如何判定产权归属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处理父母与子女间因房产产生的纷争,我们建议您按照如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如果父母购买或者建造了房产并且将其登记在子女名下,且在此过程中,父母曾明示将此房产赠予子女,那么这处房产的所有权便应归于登记名字的子女所有,条件是房产证或者房屋管理机关留档资料上有明确的赠与记录,亦或是能够提供购买方赠予房产的公证文件,或者有其他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购买方在购买房产时确实有意将产权赠予子女。
其次,若父母在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要将房产赠予子女,而在子女去世后,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引发争议,那么未登记名字的子女就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
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已有的登记记录,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登记名字的子女所有。
然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登记名字的子女仅为产权的代持者,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应被视为归属于父母,并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最后,如果父母是用子女的赡养费用来购买房产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处房产的所有权应被确认为归属于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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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股东知情权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去起诉,比如说公司拒绝让股东查阅账目的,必须有正当的原因,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告知拒绝的原因,如果觉得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查询公司的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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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劳动纠纷合同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措施和建议,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首先,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来化解矛盾,这无疑是最为理想的解决途径;
其次,若协商无果,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例如,若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均为国有企业,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在此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以公正公平的态度进行调解,避免行政干预;
再者,若合同当事人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且不愿意接受调解,则可以依据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
最后,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亦未在事后达成任何仲裁协议,那么合同当事人便有权选择将合同纠纷诉诸于法律,寻求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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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近期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调整和改变,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对于实收资本,现已不再将其列为公司营业执照上需记载的内容之一。
根据过去的《公司法》,在申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时,需要明确载明包括公司名称、住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在内的多项信息。
然而,现行的《公司法》则只要求在营业执照上列示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这五项基本要素即可。
其次,《公司法》已经撤销了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设定限制。
在过去的《公司法》中,股东的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才能成立公司。
而现在,只要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足额的出资额,就可以顺利地设立公司。
第三,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
最后,关于验资证明的出示问题,现行的《公司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在过去的《公司法》中,股东在缴纳出资之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且出具相应的验资证明。
但是,现行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这项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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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执行纠纷怎么处理?
涉及到股东知情权,执行纠纷问题,首先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实际情况来对全力进行强制性执行或者是向相关机关调取资料。如果知心知情权难以进行执行的话,最终还是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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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债权纠纷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纷争之诉讼管辖法院,倘若当事双方已作出约定,则应遵循约定的方式;
若无约定,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若借贷双方在合同履行地方面并未做出明确约定,亦或是约定模糊不清,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在此种情形中,所谓的“接受货币一方”便是指借款方,也即是出借人有权在其所在地对借款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在此,方律师建议各位,在签署合同时最好能够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如此一来,当出现纠纷之时便能迅速采取措施查封对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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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股东知情权的纠纷起诉状,首先要写清楚诉讼双方的基本信息,因为被告方是公司,还是写清楚法定代表人的信心,股东作为原告,应该在诉讼状中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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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不知情帮别人转账获利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他人进行货币交易,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协助他人进行资金转账通常被认为是民法范畴内的民事行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然而,若转账的是他人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财产及其衍生利益,即使行为者对此毫不知情,也同样不会触及到违法行为,也无法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然而,如果行为者在知晓相关事实的前提下仍选择协助,那么他将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行为者明确知道所涉及的财产是犯罪所得及其衍生利益时,如果仍然选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这些财产,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来掩饰、隐瞒这些财产,就可能会被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于此类案件,其量刑标准如下:
1、若构成该罪行,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2、若构成该罪行且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3、若单位犯有此罪行,则应对单位处以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明知。
若涉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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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有哪些?
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有公司以及还有其它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只要没有按规定进行出资的话,那么是很容易引起出资的纠纷,对于未履行者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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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进行股东代位诉讼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代表诉讼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由在公司连续持有股份超过180天且从未间断,或者累积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1%的单个或多个股东主动发起诉讼。
其次,原告(即提起诉讼的股东)必须有明确无误的被告作为针对对象。
此外,原告还需提出具体、详细、恰当的诉讼请求及其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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