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在理论和实务上都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后,才明确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界定为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即残疾赔偿金是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2008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这一思路,将残疾赔偿金明确为财产损害赔偿。将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更符合残疾赔偿金的本意,残疾赔偿金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伤残而导致劳动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而给予的赔偿,受害人人身遭受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必然减少,而这种收入减少的损失体现为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将其界定为财产损害赔偿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