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