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内容提要】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因此,立法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探望权的行使与其权利主体的确定是紧密相联的,并且权利主体决定着探望权的行使,由此推知,探望权行使的原则是由父或母单独行使探望权。所谓探望权的行使是指父或母具体实施构成探望权内容的行为,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
探望权的行使不是对探望权的处分。很明显,前者指向的是权利的内容,后者则是针对权利本身,并非依法定原因不得剥夺探望权,权利人也不得转让、抛弃或继承。
权利行使是权利实现的手段,因此,权利能否实现与其行使的方法是否适当关系密切。探望权的行使只能是权利人本人单独行使,他人不得行使。具体而言,探望权行使的方法可以分为:
1.探望
这是指权利人在约定或者判令的时间内,到未成年子女居住的地方进行看望。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法为分: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权人可以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探望子女,也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的子女。
还有人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分为探视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并且应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有所区别,如对五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只能是探视式探望,不能采用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逗留式探望。
探视权的行使有时会受到有关监护人的限制,所以有关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益需要自己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不行,有关的部门就会介入,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着法律上的支持,所以自己的探视权就会有着行政上的强制约束,进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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