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
第一次服刑期满后,不满五年再犯
第二罪的,因为两次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不能假释。但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减刑条件时,可以依法减刑。
《刑法》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