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特别代理权的律师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递交、领取、查阅、签署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