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的只有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有本条
第一款
第二项、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项或者
第三款行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中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逾期不改的,拒不改正的,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根据情节,并依照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理、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有前款
第二项行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无相关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