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作人员在给予撤职处分,撤职处分期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对撤职人员职务重新进行调整。
《人民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因变更而减轻处分或者被撤销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