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
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3、本公告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