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表现如下:
1、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策划,由家属传递信息、勾结关系、接纳财物、甚至事后转移赃物,毁灭罪证,掩饰罪行等。这时,家属构成了罪共犯的帮助犯,是从犯,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家属不时的诱导、劝说、催促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教唆下产生了犯罪的意图,并实施了行为。这里,家属构成了罪共犯的教唆犯,应承当从犯的次要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家属仅有代为接受财物行为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而与其共享等行为,是不能构成罪共犯的。否则,就扩大了打击面。恐怕一罚国家工作人员,就必罚家属。明显超出了刑法中罪的惩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