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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认定股权转让合同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0-10-06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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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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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相关效力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认定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如案例
    一:白某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将股权转让,该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因该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另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亦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例如各国家的领导干部。
    二、股权转让使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的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除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公司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设立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人数问题。因此,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依《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且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2、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事实上,公司股份因转让的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该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处理后续事务。— 种是积极的方式。即寻找或吸纳新的股东,使其重新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种方式是对公司进行清理后予以注销,如果该股东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时,该股东并不因此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如确认该类协议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现实中,许多公司会处于表决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并未赋予其他股东强制解散的请求权。因此,股东之间达成收购协议,应该说达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济方案。
    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关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当然无效。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权,享有股东地位。因此股东未出资意味着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末出资的股权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的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定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行为有效。
    鉴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是补足出资以及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规定。因此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虽然名义股东不具有合法身份,但除非公司对其做出除名处置,否则股东名册载名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丧失股权。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因此,这几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出让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如果出让人未告之受让人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有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公司法》并未如《担保法》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条件那样,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因此履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从变更登记的意义上来看,其实质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有
    二:一是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二是有利于一方在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变更登记向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因此,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仅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而且更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所得。
    五、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转让股权中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益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属于私权,可以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是因股东地位而享有的社会社员权,即包括盈余分配等自益权也包含表决权和提讼等公益权。因此,股权是由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转让。
    就股权中包含的各种抽象权能,即期待性权利的转让而言,否定说是合理的。依据《公司法》基础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过产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抽象的共益权可直接转化为具体的权利,抽象的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才能具体化。
    因此,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是股东潜在持有的权利,不能于股东而存在,也不得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放弃。由此可见被具体化并,成为“债权性权利”后,才可成为转让的对象。那么,表决权更不可以做为单独买卖的标的。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公司进行意思决定关系到股东应承担的风险和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自由买卖,则公司重大活动的决策,内容和价值取向极易走向广大股东利益的反面,最终损害股东自身利益。同时,表决权作为公益权,其行使既涉及了股东自身利益,又涉及公司整体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在股份之外自由转让,也可能导致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纵公司重大决策,任意摆布公司广大股东的投资利益,这显然有违表决权的共益权本质。许多国家的立法对表决权的单独转让也是加以否定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从成立到最终生效,需经过几个在时间上相互继起、效力上逐渐完备的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而言,行批只是
    最后一项特殊生效要件,如果仅以未经行批为由即贸然认定其无效,而不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不仅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且易诱使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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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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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办理股权转让
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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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警察受理盗窃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因盗窃行为而成为受害者选择向警方报案之后,经过公权力部门对该事件的严谨审查与核实,认定其已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属于应当予以追诉的范畴之内,那么此类情况将被视为罪行成立且已经进入追诉期限,从而启动立案程序展开深入调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收到报案信息后,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又属于自身管辖范围之内,则必须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方可正式立案;反之,若经审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亦或是存在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同样也需要得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决定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骑电动车被超速的机动车撞上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时,责任的归属需要依据事实进行判断。若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该方需承担全部的责任,而另一方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其他各方当事人均未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那么过错方当事人将被认定为事故的全责方。
3.如果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选择逃离现场,导致现场情况发生变化,证据也随之消失,使得公安交管部门无法对事故的真实性进行查证,那么该当事人将被判定为事故的全责方。
4.如果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那么他们将被认定为事故的全责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罪的认定及处罚按照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盗窃罪这一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夺取他人财物,其动机在于实现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所指控。该罪行通常以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并且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私财产或多次实施此类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即构成刑事案件。关于盗窃罪的司法判定标准如下所述:
第一,若行为人盗取的公私财富价值达到人民币壹仟元以上者,即可视为触犯了盗窃罪;
第二,如果行为人在两年内实施盗窃行为超过三次以上,也将被认定为盗窃罪;
第三,非法侵入家庭生活并与外界达到相对隔离状态中的住所进行盗窃行为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或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的;
第五,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并且多次实施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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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办理股份转让2023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的修改,之后再对公司股东名册做出修改,然后更换出资证明书,最后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至此,股东个人股份转让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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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公职人员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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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则需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第一,犯罪客体条件。该罪名的犯罪客体,即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客观要件条件。在此类犯罪的客观层面,有必要展现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来侵吞、窃取本单位财务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
第三,主体要件条件。此罪的主体属特殊类型,涵盖范围较广,具体包括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的各类工作人员。
第四,主观要件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为之,并带有明确的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换言之,行为人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在经济领域中获取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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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股东股权转让应该怎么处理
失联股东的股权转让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处理,如果公司章程当中没有规定的话,按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执行,意思就是在转让失联股东的股权的时候,还是应该先召开股东会议,同等条件下内部股东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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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上线无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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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此明确表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并判处被告人无罪,并不仅是唯一的衡量标准。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唯有由法院方可依法判决被告无罪。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案件情况给予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事处罚。
此外,若被告人未实际参与到帮信行为之中,或者其涉及的涉案金额未能达到法定标准,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作出无罪判决。
然而,这一切都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帮信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而所谓的“情节严重”,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了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以上;
(3)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
(4)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
(5)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无合同诈骗罪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订立和执行各类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便会构成严重的合同诈骗罪。
然而,当此类犯罪行为并未涉及具体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环节时,则无法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所谓的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法,从而从对方当事人处骗取大量财物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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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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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实施方式主要体现于行为人有故意盗取他人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频繁进行盗窃、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16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可成为犯罪嫌疑人。对于盗窃公私财产价值在1000元到3000元之间、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30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的,应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在跨区域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盗窃,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认定。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的情况,应当按照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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