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往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划拨批准的土地。对
1、2种情况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