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六、设立有限责任、股份有限,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注册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方面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0年3月23日建设部修订通过 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
一、
二、
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