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除名处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名只是一种处理形式,不是行政处分除名的唯一条件,便是职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脱离工作岗位即旷工的所谓旷工,是指职工未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
2、劳动合同制工人因无故旷工超过法定期限被企业除名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的劳动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也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申辩的机会
4、单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决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送达给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