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双方自主签订的协议,在离婚登记前,随时可以反悔;如果不进行离婚登记的,也不需要盖公章,民政局也不会应要求而盖这个公章的。至于夫妻对婚内财产的归属以及分割等,可以进行约定,这个协议不需要公证就是合法有效的;当然进过公证的协议,法律效力更高;任何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协议,在离婚登记前,都是可以反悔的。 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2、“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