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
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