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再次鉴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1.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3,超出该期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复检申请、自治区.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除提供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也就是
第一次鉴定申报的材料),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