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没有时效限制,满一年依然可以申请鉴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作出具体限制,只是规定伤情相对稳定,即应及时申请鉴定。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先行进行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30日,工会和工伤职工申请的时限为1年。现工伤职工已经进行工伤认定,伤情相对稳定,满一年的依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过,一些地方对及时鉴定有规定,工伤职工伤情稳定迟迟不申请鉴定的,可能会因为不进行鉴定暂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