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收到举报、投诉后有权利进行调查和现场检查,并在60个工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八。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