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怎么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款确定了合同履行必须遵循全面履行的规则。当事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全面履行不但包括内容上的完整还包括时间上的及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交房后,在365日之内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整个楼宇的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交接书》,将你购买的该套房屋过户给你,为你办理房屋产权证(小产权)。你虽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房屋验收,并办了入住手续,实际使用该房至今,但你取得房屋的钥匙,该公司的交房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因为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在365日之内进行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应消灭该房屋设定的贷款抵押(一般有抵押)等,未能与你签订《房屋交接书》,并将房屋产权转移给你;因而应认定该房地产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地产交易中,交付房屋钥匙只是老百姓观念中的交房概念,但在物权法的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即使入住房屋也不等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开发商将产权过户到购房者名下,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了房产所有权。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是协助义务。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办房产证的法定义务人,开发商负有协助的义务。 所以说,办理房产证并不是开发商的必然义务,法律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房产证时承担的是协助义务。但是,如果购房合同约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房产证, 那么开发商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开发商逾期不办理房产证的话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