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也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个别住户擅自养羊,是一种侵害小区全体业主物权的行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