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与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十
一)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十
二)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的;(十
三)机动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十
四)机动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五)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九)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十
一)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十
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十
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十
四)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十
五)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十
六)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十
七)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十
八)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十
九)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二
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二十
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二十
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二十
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二十
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二十
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二十
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二十
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二十
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二十
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三
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
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三十
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三十
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三十
四)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三十
五)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三十
六)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三十
七)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