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户口能够在留在原籍地: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限定,当事人结婚后,户口可否投靠另一半迁移,都是能够的;
2、在当事人的户口投靠迁移的前提下,本人的户口性质会成为“非乡下户口”,不能再享受到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待遇;
3、当事人能够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询问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另一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时常寓居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销户口。 公民由乡村迁往城市,必须拥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取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