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能够依照本办法的限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手续。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隶属房屋所在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