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司法解释在条款中作了新的突破,在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此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突破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售房协议(含认购书)是无效的;但是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如果你确定现在开发商仍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要求确认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赔偿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