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国务院504号令66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综上所述,建筑物的楼顶,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有业主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对于共有部分的处置,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同意,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私自安装热水器于楼顶的,属于违法行为。楼顶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对于共有部分,属于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之内。若安装热水器的业主因安装热水器侵害业主共同利益,受害人可以按照上述法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控告,对方会对侵权业主限期整改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