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是一历史概念,指的是中国乡下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限定分配给人员长久使用的土地。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乡村实名家庭联产承包职责制,乡村集体土地一律采取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承包,乡村个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纳入实行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承包地简介: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乡村土地,即承包地。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包方承受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乡下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法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导致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