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强制传唤的情况:强制传唤。对无正当借口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能够强制传唤。应注意这里是讲“能够”强制传唤,而不是“应当”强制传唤,并且即使是使用强制传唤,也并不意味着肯定要使用警械。强制传唤作为一种行政措施,在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是必须符合《条例》限定的要求,即必须是“无正当借口”,若做法人有正当借口,如因亲属病危或处置紧急事务等方面原由而逃避传唤的,则不得适用强制传唤措施二是必须事先进行告诫三是措施必须得当。使用械具强制传唤时,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为借口,继续对做法人使用械具。此类情况以外均不适用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