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最终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能否第三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此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婚姻中的过错方,没有对婚姻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 并且,从感情角度讲,第三者的介入也只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外在因素,真正主导婚姻是否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内的双方当事人,第三者的介入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破裂,如果没有婚内有过错一方的内在因素,也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第三者并非完全过错的责任主体。所以婚内无过错一方要求婚外第三者赔偿的要求于情、于法都缺失一定的要件。 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婚内无过错方确实遭受损害的,应依法向婚内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第三者我们只能从道德上对其予以评价、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