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权要求第三者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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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子凤(汉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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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担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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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家庭发生矛盾、破裂的罪魁祸首就是因为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出现了“第三者”,面对出现的第三者,绝大多数人首先选择的是离婚,但对第三者却愤愤不平,那么能否追究破坏婚姻关系“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呢?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原告有权要求第三者赔偿吗?

张某与丈夫王某已结婚多年。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张某受单位指派出国进修,回国后发现丈夫竟然有了外遇。张某十分气愤,立即将第三者谢某告上了法院。她以谢某与自己的丈夫完全超出了一般的同事和朋友的交往关系,造成自己家庭不和睦为由向当地人民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某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那么,张某提出的赔偿合法吗?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在配偶一方有过错造成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换句话说,张某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张某只能向自己的丈夫王某提出离婚伤害赔偿,不能向谢某提出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张某并不想与王某结束婚姻关系,则应依照《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具体裁决。第三者谢某对张某家庭的不和睦确有过错,法院会判决谢某立即停止侵害张某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张某赔礼道歉。

  感情属于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问题是道德问题,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情,第三者充其量只是一个诱因,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者身上,并以此令其承担拯救家庭和损害赔偿的责任。不过,我国的法律也在不断完善的探索。《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随着《民法典》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也许在未来,第三者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以上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原配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赔偿”的相关法律常识,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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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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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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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办法的规定应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律师不得担任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另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时,应区分具体的情况。即第三人分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的第三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可以本诉中原、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故是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无请求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与被告不是相对方的当事人,可委托与被告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同意肖律师担任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实践中,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有着的诉讼请求,即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故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告或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后,在诉讼中扮演辅助参加人的角色。所谓辅助参加,是指第三人通过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和参加辩论等活动,支持与己存在另一法律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主张。第三人之所以辅助该方当事人,是因为二者对诉讼的胜败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中不是对立的诉讼关系,而是一种辅助、附随关系,故无请求的第三人与辅助的该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故本案中肖律师即可以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担任无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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